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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简介:
对一些刚刚进入中国试探市场的外资企业,设立代表处(或称办事处)是一个最好的解决办法。外资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是一个代表母公司在国内的业务联络机构。所以,办事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例如,它不能签订任何购买、销售合同,也不能接受服务所得的收入,不能开发票、向境外汇款。但是办事处可以开立银行账户、拥有工作人员来实现其业务联络的目的。其公司总部可以与办事处的客户及供货商签订合同,但只能以公司总部的名义,不能以代表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但是,总部的很多业务可以通过代表处联系沟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营业范围: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它经济贸易组织。
申请广州代表处所需资料:
1、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要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书一份。必须写明代表机构的名称、机构地址、首席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2、委任书:委任书必须是正本,出给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一份;必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名,公司盖章;必须写明被任命具体职务;公司任命董事长或总经理自己为首席代表,必须要有两名负责人签字。
3、身份证: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身份证或护照)
4、照片:随同以上文件,请提交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3张二寸照片。
5、开业证书: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营业执照),必须是最新版本(复印件)。港澳企业必须提供该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6、银行资信证明: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必须是由银行负责人签署的正本,内容主要包括该公司的基本情况、账户往来、资信度评价等方面。
7、办公地址:常驻代表机构地址办公楼、宾馆的租赁合同(正本)、办公楼租赁证(复印件)和外国(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证明(正本)常驻代表机构地址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办公场所如宾馆、办公楼等,其驻在证明由该办公场所的经营单位出具;办公楼除涉外旅游宾馆外必须提供当地房产管理局颁发的租赁证。
-------------------------------注册顾问:龚维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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